黑龙江:单位承受住房非住房契税税率9月1日起降至3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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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6月24日电(记者 姜辉)24日,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《决定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契税是针对土地、房屋权属转移行为,向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。据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洪明介绍,《决定》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:一是黑龙江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%。即: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3%执行;单位承受住房、居民承受赠与住房,以及非住房、土地的契税税率由过去的5%降至3%,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相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。二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,减征或者免征契税。一是对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,免征契税;超出货币补偿费的,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,免征契税;缴纳差价的,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。二是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,免征契税。

那么,《决定》出台后个人购买住房缴纳的契税税负是否提高了?

对此,黑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刘云策表示,黑龙江省本次出台《决定》规定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基础税率为3%,与现行政策一致。2016年,国家在基础税率基础上,为减轻个人购房负担,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1.5%税率征收契税。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,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,减按1%税率征收契税;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,减按2%税率征收契税。综上,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由国家进行调整,目前该项政策仍在继续执行,黑龙江省本次颁布《决定》不存在提高税负的问题。(完) 【编辑:苑菁菁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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